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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加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15T17:25:45来源:湖州房产网作者:湖州房产网小编 次浏览)

  宁波市“加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宁波市住建、资规、人民银行、银保监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对当前宁波市房地产调控措施进行进一步完善,坚持“房住不炒”,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补充通知》从强化住房购买资格管控、加强购房合同更名及住房赠与交易管理、调整住房信贷首付比例等四方面对7月6日调控新政进行了补充完善。《补充通知》自12月11日起实施。
宁波市“加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我市未满2年,申请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须满足以下条件:父母双方在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市五区”)无住房;父母之一自购房之日起前三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含零申报)或者社会保险。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市六区”)未满2年,申请在市六区优先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须满足以下条件:父母双方在市六区内无住房;父母之一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
  为防止投资客利用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认购商品住房后,通过合同更名进行炒房,《补充通知》规定,无房家庭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除增加购房人配偶或者变更为购房人配偶外,不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变更备案手续。
  同时,加强住房赠与交易管理。对限售房产的赠与交易提出限制条件,规定“除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之间、产权共有人之间赠与外,属于限售范围的住房在限售期内不得办理房产赠与交易”。
  为实现信贷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补充通知》发布实施前双方已经签署书面认购协议,购房人支付了定金或者部分房款并能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可以视为事实上的购房合同关系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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